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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紹
潘律師
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
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
民國97年律師高考及格
現執業律師
溫拿
國立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財經法組
律師高考及格
右投/右打
守備位置:投手、游擊手
背號:52
筆者每天早上到早餐店都會點一杯溫紅茶醒醒腦,所以別名「溫紅」,希望未來可以幫溫紅昇級加拿鐵,成為真正的「溫拿」:)
目錄
本書使用方法‧03
第1篇 公司法
CHAPTER . 1總則‧1-4
Section 1 公司之能力‧1-4
1-1-1 公司轉投資之限制【96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1-4
1-1-2 示範 公司貸與資金之限制【92年調查人員】‧1-7
1-1-3 示範 公司不得為保證【97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1-8
Section 2 公司之負責與經理人‧1-13
1-2-1 負責人忠實義務、歸入權、少數股東代表訴訟【99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1-13
1-2-2 示範 實質董事、董事之忠實義務、歸入權【10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1-16
1-2-3 經理人之選任、經理人之認定【98年經建行政】‧1-18
1-2-4 經理人之認定【103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1-20
1-2-5 董事、經理人之競業禁止義務【103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、經建行政】‧1-21
1-2-6 員工分紅費用化、經理人之認定【104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24
Section 3 公司之解散‧1-27
1-3-1 公司之解散【96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1-27
Section 4 公司之合併‧1-30
1-4-1 公司合併【94年民間公證人】‧1-30
Section 5 公司之變更組織‧1-32
1-5-1 公司之變更組織【92年民間公證人】‧1-32
CHAPTER . 2股份有限公司‧1-34
Section 1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‧1-34
2-1-1 資本三原則【92年地特法制】‧1-34
Section 2 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‧1-36
2-2-1 公司之設立【96年調查人員】‧1-36
2-2-2 一人股東會、股東會決議瑕疵【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1-39
2-2-3 發起人認定【103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42
2-2-4 發起人現物出資、股份自由轉讓之例外【10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1-44
Section 3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‧1-46
2-3-1 章程排除假決議之效力、契約限制股份轉讓【96年高考法制】‧1-47
2-3-2 特別股行使股東提案權、特別股之權利【97年調查人員】‧1-49
2-3-3 特別股之限制【105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1-52
2-3-4 經理人認定、買回股份之禁止【98年高考法制】‧1-55
2-3-5 示範 行使表決權之限制【100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58
2-3-6 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【101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】‧1-60
Section 4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會‧1-64
2-4-1 股東提案權、以臨時動議建議董事會另行擇期召開股東會【100年公證人】‧1-64
2-4-2 交叉持股【94年調查人員】‧1-67
2-4-3 第185條「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資產的認定」【9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1-68
2-4-4 示範 第185條「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資產的認定」、股東會與董事會權限劃分【102年調查人員】‧1-70
2-4-5 股東會決議瑕疵【93年地特法制】‧1-73
2-4-6 股東提案權、以臨時動議決議解任董事?【104年身心法制】‧1-73
2-4-7 代理股份數限制、停止公開發行【105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75
2-4-8 董事競業禁止、股份轉讓方式【104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78
Section 5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會、監察人‧1-81
2-5-1 檢查人聲請檢查公司有無「範圍」之限制?【102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1-81
2-5-2 公司法第199條第1項之正當理由、解任之董事於解任議案上應否迴避?【93年高考二試法制】‧1-83
2-5-3 董事會之召集程序及董事會決議瑕疵、「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」之認定【99年公證人】‧1-86
2-5-4 示範 公司違法增資決議發行新股【99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89
2-5-5 法人董事長代表人改派、董事會開會方式、董事代理出席【102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91
2-5-6 董事及董事長辭任、以臨時動議選任董事長之效力【100年高考法制】‧1-95
2-5-7 董事長無權代表之效力【103年身心法制】‧1-98
Section 6 股份有限公司之檢查人‧1-101
2-6-1 檢查人聲請檢查公司有無「範圍」之限制?【102年高考法制】‧1-101
Section 7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債‧1-105
2-7-1 公司債【95年調查人員】‧1-105
Section 8 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行新股‧1-108
2-8-1 公開發行新股【97年公證人】‧1-108
2-8-2 員工新股承購權、股份轉讓自由原則之例外【100年調查人員】‧1-109
Section 9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‧1-110
2-9-1 公司重整【97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111
Section 10 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及分割‧1-113
2-10-1 公司之合併、股份收買請求權【99年高考法制】‧1-113
2-10-2 公司合併、資產收購【101年調查人員】‧1-116
CHAPTER . 3關係企業‧1-120
3-1 關係企業【98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1-120
3-2 示範 關係企業之補償、深石原則【104年司特、調查人員、公證人】‧1-123
第2篇 票據法
CHAPTER . 1通則‧2-6
Section 1 票據之種類‧2-6
1-1-1 票據之種類【97年地特法制經建行政】‧2-6
Section 2 票據行為‧2-8
1-2-1 票據行為之特性【92年地特法制】‧2-8
1-2-2 票據應記載事項【91年地特法制】‧2-10
1-2-3 票據轉讓之方式【104年身心法制】‧2-11
1-2-4 本票應記載事項、票據保證【103年身心法制】‧2-12
1-2-5 票據之要式性【9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15
1-2-6 票據之要式性【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2-16
1-2-7 本票劃記平行線之效力、支票記載保證之效力【92年身心法制】‧2-18
1-2-8 示範 意思表示瑕疵【102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18
Section 3 票據行為之代理‧2-21
1-3-1 示範 票據文義性、無權代理【97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21
1-3-2 越權代理【99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23
1-3-3 無權代理、越權代理、票據文義性【99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24
Section 4 票據之偽造、變造及改寫‧2-25
1-4-1 示範 票據偽造、文義性【97年調查人員】‧2-25
1-4-2 票據改寫【93年高考二等法制】‧2-26
1-4-3 票據變造【節錄自99年調查人員】‧2-27
Section 5 空白授權票據‧2-29
1-5-1 空白授權票據【100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2-29
1-5-2 未載發票日、空白授權票據【103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32
Section 6 票據之善意取得‧2-33
1-6-1 票據之善意取得【97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34
1-6-2 票據之善意取得、票據之強制執行【101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】‧2-35
Section 7 票據之抗辯‧2-40
1-7-1 票據抗辯【96年調查人員】‧2-40
1-7-2 票據抗辯【98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42
1-7-3 惡意抗辯【102年身心法制】‧2-43
1-7-4 原因抗辯、惡意抗辯【104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2-43
1-7-5 票據無因性、票據文義性、惡意抗辯【105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2-45
Section 8 票據之喪失‧2-46
1-8-1 公示催告、保付支票【98年公證人】‧2-47
1-8-2 公示催告、止付通知、除權判決【94年地特法制】‧2-48
Section 9 利益償還請求權‧2-48
1-9-1 公示催告、止付通知、除權判決【101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49
1-9-2 示範 原因關係之消滅時效短於利益償還請求權時效、利益償還請求權之義務人【102年高考法制】‧2-50
1-9-3 票據貼現、利益償還請求權【92年調查人員】‧2-53
CHAPTER . 2分則‧2-55
Section 1 禁止背書轉讓‧2-55
2-1-1 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方式【91年調查人員】‧2-55
2-1-2 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【102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57
2-1-3 背書人載名禁止背書轉讓之效力【95年公證人】‧2-59
2-1-4 禁止背書轉讓、禁止委任取款背書【101年調查人員】‧2-60
2-1-5 遠期支票、未於禁止背書轉讓字樣旁簽名之效力、相對未記載事項、未遵期提示之效力【104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61
Section 2 背書之連續‧2-64
2-2-1 連續背書【96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64
Section 3 期後背書 ‧2-66
2-3-1 期後背書之效力【100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66
2-3-2 期後背書之效力、遠期支票【10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68
2-3-3 示範 判斷期後背書之時點【91年高考二試法制】‧2-69
2-3-4 期後背書、未遵期提示之效力【96年高考法制】‧2-70
Section 4 回頭背書‧2-71
2-4-1 禁止轉讓背書、回頭背書與空白背書【105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71
Section 5 承兌及參加承兌‧2-74
2-5-1 參加承兌【94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74
Section 6 保證‧2-76
2-6-1 票據行為獨立性、票據保證【9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76
2-6-2 示範 支票記載保證人之效力【98年調查人員】‧2-78
2-6-3 支票記載保證人之效力、利益償還請求權、遠期支票【103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、經建行政】‧2-79
Section 7 追索權‧2-80
2-7-1 提示期間【93年民間公證人】‧2-80
2-7-2 追索權及其保全【95年調查人員】‧2-81
2-7-3 追索權喪失【97年高考法制】‧2-82
Section 8 本票之特殊問題‧2-84
2-8-1 甲存本票、本票之強制執行【100年調查人員】‧2-84
2-8-2 示範 公司為保證背書之效力、委任取款背書【98年高考法制】‧2-88
2-8-3 委任取款背書、本票強制執行裁定之管轄法院【99年高考法制】‧2-89
2-8-4 保證人得否成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之對象?【99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91
2-8-5 得否向發票人之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【103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2-92
Section 9 支票之特殊問題‧2-93
2-9-1 支票之特性【99年公證人】‧2-94
2-9-2 隱存保證背書【100年公證人】‧2-96
2-9-3 示範 本票發票人之責任、支票發票人於付款提示期間內撤銷付款委託【100年高考法制】‧2-98
2-9-4 支票之提示期限【98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2-100
2-9-5 執票人未遵期提示【105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101
2-9-6 支票之喪失【100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2-102
2-9-7 支票發票人與付款人間之關係【102年調查人員】‧2-104
2-9-8 保付支票【節錄自99年調查人員】‧2-106
第3篇 海商法
CHAPTER . 1通則‧3-4
1-1 船舶之強制執 【94年調查人員】‧3-4
1-2 非海商法上之船舶得否適用船舶碰撞章之規定【105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3-6
1-3 強制執行之「保全程序」與「終局執行」、船舶抵押【103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8
CHAPTER . 2船舶‧3-10
Section 1 船舶所有權‧3-10
2-1-1 示範 船舶所有權移轉、危險負擔移轉時點【98年公證人】‧3-10
2-1-2 船舶抵押與委棄【9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12
Section 2 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‧3-15
2-2-1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概說【92年高考二試法制】‧3-15
2-2-2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立法主義【99年公證人】‧3-19
2-2-3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【99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23
2-2-4 燃油外洩之損害及移除費用得否主張責任限制?【105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24
2-2-5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內容及其例外【92年地特法制】‧3-25
Section 3 海事優先權 ‧3-26
2-3-1 示範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【92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26
2-3-2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與受償順序【100年調查人員】‧3-30
2-3-3 海事優先權之標的及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之例外【102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33
2-3-4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【99年高考法制】‧3-34
2-3-5 海事優先權及其範圍【93年高考二試法制】‧3-35
2-3-6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【101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36
2-3-7 海事優先權與其他債權之受償順序【103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、經建行政】‧3-36
2-3-8 海事優先權之順位【104年身心法制】‧3-38
CHAPTER . 3運送‧3-39
Section 1 件貨運送契約與傭船契約‧3-39
3-1-1 託運人得否主張「買賣不破租賃原則」【98年身心法制】‧3-39
3-1-2 船舶所有權移轉是否影響運送契約效力、契約解除權【104年司特、調查人員、公證人】‧3-41
Section 2 貨物之受領‧3-43
3-2-1 示範 「貨物之待交期間」有海商法之適用、合法寄存之效力【101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】‧3-43
3-2-2 載貨證券【104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47
3-2-3 二人以上載貨證券持有人請求交付貨物【91年高考法制】‧3-48
3-2-4 海商法第56條第2項之「一年」係消滅時效或除斥期間?【100年公證人】‧3-48
3-2-5 延滯費的意義【104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49
Section 3 適航能力注意義務及貨物照管義務‧3-51
3-3-1 貨物運送人之義務【96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51
3-3-2 適航性注意義務【92年升官等法制】‧3-53
3-3-3 示範 貨物之照管義務【102年高考法制】‧3-54
Section 4 偏航‧3-56
3-4-1 偏航之意義、內容【93年調查人員】‧3-57
3-4-2 偏航自由條款之效力【100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58
Section 5 甲板運送‧3-58
3-5-1 甲板運送【95年公證人】‧3-59
3-5-2 合法甲板運送及責任【100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61
3-5-3 合法甲板運送【97年高考法制】‧3-63
3-5-4 合法甲板運送【10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64
Section 6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法定免責‧3-64
3-6-1 示範 履行輔助人之免責事由【96年高考法制】‧3-65
3-6-2 運送人免責事由、適航性之義務【100年高考法制】‧3-67
3-6-3 海商法第69條免責抗辯之前提【102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69
3-6-4 運送人免責事由、適航性之義務【102年調查人員】‧3-71
3-6-5 運送人免責事由、海難救助【101年調查人員】‧3-73
3-6-6 「航海過失」或「商業過失」?【91年調查人員】‧3-74
Section 7 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之單位責任限制‧3-75
3-7-1 單位責任限制【98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75
Section 8 連續運送‧3-77
3-8-1 聯營運送契約【97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77
Section 9 履行輔助人之責任‧3-78
3-9-1 喜馬拉雅條款【92年身心法制】‧3-78
Section 10 載貨證券‧3-80
3-10-1 據告稱條款【9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80
3-10-2 載貨證券應載明事項【94年高考二試法制】‧3-83
3-10-3 載貨證券認賠書【94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84
3-10-4 載貨證券之功能及其法律性質【95年調查人員】‧3-87
3-10-5 載貨證券之性質【97年公證人】‧3-89
3-10-6 載貨證券文義性【98年高考法制】‧3-91
3-10-7 載貨證券文義性【98年調查人員】‧3-92
3-10-8 載貨證券文義性【103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3-92
3-10-9 據告稱條款【99年民間公證人】‧3-93
3-10-10 載貨證券之準據法【97年調查人員】‧3-94
3-10-11 載貨證券之仲裁條款【93年地特法制】‧3-95
CHAPTER . 4船舶碰撞‧3-97
4-1 船舶碰撞船長之救助義務【97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3-97
4-2 船舶碰撞、船舶所有人之限制責任【91年地特法制】‧3-98
CHAPTER . 5共同海損‧3-100
5-1 共同海損【103年身心法制】‧3-100
CHAPTER .6海上保險‧3-102
6-1 海上保險之保險價額【105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3-102
第4篇 保險法
CHAPTER . 1保險及保險契約‧4-4
1-1 保險契約當事人、關係人、輔助人【96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4-4
1-2 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、要物契約?【96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5
1-3 保險契約是否為要式契約、要物契約?【102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8
1-4 示範 被保險人於保險人同意承保前死亡,保險人拒絕承保【97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8
1-5 要物契約、業務員是否具有代理權限?【102年調查人員】‧4-12
CHAPTER . 2保險利益‧4-15
2-1 保險利益概說【94年高考法制】‧4-15
2-2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之保險利益【9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4-18
2-3 僱用人與受僱人間之保險利益【98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19
2-4 已出嫁獨立生活之女兒具保險利益?【98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4-19
2-5 人身保險中要保人以未婚妻為被保險人須具保險利益?未得被保險人同意之效力?【99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21
2-6 保險利益之移轉【97年民間公證人】‧4-22
CHAPTER . 3保險人之義務‧4-25
3-1 示範 被保險人具重大過失、複保險認定時點、責任保險人得否主張過失相抵【100年高考法制】‧4-25
3-2 被保險人具重大過失、指定受益人【91年地特法制】‧4-30
3-3 被保險人因履行道德義務所致之損害【92年高考法制】‧4-31
3-4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之行為【94年調查人員】‧4-32
3-5 示範 要保人故意導致保險事故發生【104年身心法制】‧4-34
3-6 就被保險人之代理人過失負責【96年高考法制】‧4-35
3-7 不足額保險【93年調查人員】‧4-36
3-8 共保條款【93年地特法制】‧4-36
3-9 不足額理賠共保條款、抵押權人條款【103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、經建行政】‧4-37
3-10 不足額保險不定值保險、不足額保險【98年身心法制】‧4-39
3-11 定值保險、定值保險有無超額保險之適用?【99年公證人】‧4-40
3-12 不足額保險以及自負額條款【105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42
CHAPTER . 4要保人之義務‧4-44
Section 1 告知義務‧4-45
4-1-1 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【97年高考法制】‧4-45
4-1-2 示範 經保險人委託醫師體檢後即免除據實說明義務?【101年民間公證人】‧4-47
4-1-3 據實說明義務、免除體檢、被保險人【101年高考法制、國際經貿法律】‧4-51
4-1-4 保險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、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、保險契約之解釋【102年高考法制】‧4-54
4-1-5 保險業務員之告知受領權、經保險人委託醫師體檢後即免除據實說明義務?【103年身心法制】‧4-57
4-1-6 複保險的適用範圍、未告知事項與保險事故發生之因果關係【104年高考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58
Section 2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‧4-60
4-2-1 危險增加通知義務之概說【98年調查人員】‧4-60
4-2-2 示範 職業變更是否應盡危險增加通知義務?【103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61
CHAPTER . 5複保險‧4-64
5-1 複保險概說【96年調查人員】‧4-64
5-2 示範 複保險之認定、保險代位之對象限制【98年公證人】‧4-69
5-3 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【99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72
5-4 複保險之要件、實支實付型醫療費用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【100年公證人】‧4-74
5-5 複保險適用之範圍、消極保險有無複保險之適用?【103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4-75
CHAPTER . 6保險代位‧4-76
6-1 示範 保險代位之要件【102年升官等經建行政】‧4-76
6-2 複保險、保險代位之要件及對象【92年地特法制】‧4-79
6-3 保險代位是否為法定債權移轉?【94年高考民間公證人】‧4-79
6-4 示範 附加被保險人、保險代位【104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80
6-5 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【94年地特法制】‧4-81
6-6 保險代位之要件、再保險有無保險代位之適用【102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83
6-7 示範 複保險之通知義務、保險代位以被保險人不當得利為前提【105年民間公證人】‧4-84
CHAPTER . 7責任保險‧4-86
7-1 責任保險之第三人直接請求權【100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86
7-2 責任保險及第三人直接請求權【92年身心法制】‧4-88
CHAPTER . 8人身保險‧4-89
8-1 兒童死亡保單之妥適性【98年高考法制】‧4-89
8-2 要保人、受益人、被保險人故意致保險事故發生【99年民間公證人】‧4-92
8-3 示範 受益權之喪失、人壽險之被保險人撤銷同意【101年調查人員】‧4-94
8-4 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權、未成年人之同意權【91年調查人員】‧4-96
8-5 人身保險之保險利益存在時點、故意自殺仍賠自殺條款【93年高考法制】‧4-97
8-6 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同時存在原則【92年調查人員】‧4-98
8-7 未繳保險費之契約停效【99年高考法制】‧4-99
8-8 未繳保險費之法律效果【97年調查人員】‧4-101
8-9 復效期間與保險人之同意【101年高考經建行政】‧4-104
8-10 傷害保險之保險事故【105年公證人、調查人員】‧4-106
8-11 投資型保險及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之保險費返還【105年地特法制、經建行政】‧4-108
序
首先,非常感謝潘律師讓筆者有這個難得的機會,對於筆者而言是一種肯定。在法服隊第57期出隊到宜蘭國中時,當時學長貴為研究所大學長回來出隊,筆者還是個懵懵懂懂的小大一,但學長很熱情的關心我們這些學弟妹們,除了驗教案時展現專業,更讓晚間臨時動議充滿了歡笑,從那時起,筆者便期待自己有朝一日能成為這樣的學長,如今能從學長手上接下這份重擔,所以對於筆者自己而言,更有一種傳承的意味,希望未來能夠維持這本書的品質與信念。
半年過去,這段期間在公部門之中,一反過往自己的印象,其實在公部門當中,仍然有著許多公務員默默做自己,為了政策與理念,貢獻每一份小小心力,集結成奇蹟,也希望這個社會不是一昧地將公務員汙名化,更期許讀者們都能順利考上,為這個國家付出。而這段期間,筆者也從第一本「文章必考焦點」走到了第二本書,撰寫過程中也經歷許多事,相較於上一次腦袋空空地站夜哨中揣摩作者序內容,這次大概就是滿滿der~感覺,除了支援長官辦公室、幹訓、折抵、尾牙(?)2…等業務,也跟桃律學長們出征全律杯,與桃園市代表隊一起赴泰國歷經泰皇杯的「洗鍊」(為避免有心人刻意解讀,筆者特別加註上下引號,絕對不是洗澡,特此聲明以正視聽!)以及和隊友們史無前例挺進快壘大專杯複賽,拿下隊史第一座殿軍。一切的一切,都要感謝老大的照顧與體諒,帶我進來的祖諒學長時常關心,更感謝貼心細心的宇軒學長協助,以及好夥伴阿緯的分擔,雖然時間短暫且即將分離,但至少我們曾經擁有這半年美好時光。
如前所述,這半年如此的充實,想當然爾,代表筆者又拖稿了XD在此感謝曉玉學姐的包容,以及責任編輯尚易協助,希望下一次不會再看到「死線中的死線」(握拳),在這向學稔團隊說聲謝謝,未來請多多包涵了(疑?)更感謝摯友吾猛龍的協助,其精湛的票據法分析,令筆者不得再次感嘆猛龍、讚嘆猛龍,在此免除PS4的債務作為答謝!(詳細原因請參考文章必考焦點商事法的序)。
在這特別感謝KB師的教導,之所以一頭栽進商事法的世界,起因於大三票據法本應「死當」,大四抱著愧疚心態旁聽老師的公司法專題研究時,活潑生動的教學,彷彿回到法服社的案例研討,讓公司法從教科書走進尋常生活之中,喚起筆者對公司法的熱愛,堅定筆者考上財法組研究所的動力,沒想到有幸能夠通過老師的論文口試。
去年中華隊永遠的第四棒鋒哥真的引退了(.. ..)依照慣例向讀者們分享陳金鋒語錄,筆者覺得自己不論是在準備考試時或考上後都受用的一段話:
「練球與做人道理十分相似,就是真誠。每一秒都得付出最真實的自己,因為你騙不了你自己。」
最後最後,感謝家人的體諒與包容,每個周末沒辦法回家的理由,不是練球、準備讀書會,不然就是趕稿blabla,更要感謝貼心又很正的倩,是你讓我更有動力完成這本書。
溫拿
2017年2月28日
詳細資料
- ISBN:9789862956717
- 叢書系列:
- 規格:平裝 / 480頁 / 17 x 23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2版
- 出版地:台灣
- 本書分類:> > >
巴爾幹半島南部稱為希臘半島,最南部稱為伯羅奔尼撒半島,面積約為2.15萬平方公里,是海南島的2/3左右。 ... 希臘半島與伯羅奔尼撒半島的結合部,大約只有6.3公里寬,羅奔尼撒半島接近四面環海了。早在古希臘文明之前,伯羅奔尼撒半島上有亞加亞、伊利斯、阿卡狄亞、阿爾戈利斯、麥加尼亞、拉哥尼亞等民族。若按照我們東方的習慣,會在這個結合部修築一道長城。但半島並未統一成一個國家,再加上這些都有民族海洋屬性,不會認為修長城有多大意義。 ... 古伯羅奔尼撒半島人不修長城,他們卻想挖一條運河。希臘半島東西海上交通,要繞著伯羅奔尼撒半島走,如果挖通這6.3公里寬的結合部,大約可以節約700公里航程。別看只有6.3公里,但工程量巨大,古人躍躍欲試,卻不得不放棄,等待技術進步。 等到1881年至1893年,希臘人終於利用先進技術挖通運河,後來在上方修建橋樑,甚至還通了火車。科林斯運河長約6343米,頂部寬24.6米,底部寬21.3米,水深8米,巖石壁高出海平面90米,呈近乎垂直的80°角。 科林斯運河連接塞隆尼海灣與科林斯海灣,縮短航程約700公里,但航道狹窄,稍微大一點的船必須用小船拖拽,以免撞擊巖壁。科林斯運河內只能單向通行,東西方向的船隻輪流通過。由於通行費昂貴,貨船一般不走運河,這裡主要是旅遊船。每天僅有約30條船經過運河,其中大多數是渡輪和旅遊船。 ... 公元前1100年至前950年期間,伊庇魯斯和馬其頓的多利亞人進入伯羅奔尼撒半島,建立斯巴達城邦。斯巴達人侵略性極強,通過戰爭逐漸迫使半島上其他城邦臣服,不服的全都成了奴隸。 斯巴達人是戰鬥民族,嬰兒出生後不久,母親會給孩子喝紅酒,如果孩子得以倖存,則由孩子的父親帶到城主面前接受檢驗,瘦弱者會丟進深山餵狼。 斯巴達男孩7歲脫離父母,編入團隊進行殘酷嚴格的軍事訓練。他們訓練成絕對服從,身手敏捷,不懼生死的軍人。12歲編入少年隊,只能光身赤腳,不論天氣冷暖均只許穿一件外套。20歲成為正規軍人,60歲才能退役,出類拔萃者可進入元老院。 斯巴達女人進行艱苦的體格訓練,他們認為只有強壯的母親,方能孕育出勇悍的戰士。斯巴達母親送兒子上戰場,說得最多的話是:「孩子,帶著盾牌回來,或者躺在盾牌上。」意思是戰勝歸來,或戰死,絕不要當逃兵。 ... 斯巴達有三種人可以有墓碑:神職人員,戰士在一場勝利戰爭中陣亡,婦女在分娩時去世。 斯巴達行「二王制」,兩個國王分別來自較高級的亞基亞德家族,與較低級的歐里龐提家族。二王室不準聯姻,以防二王的權力合一。 斯巴達的執政官五人,每年由人民公決,權力遠在國王之上。但執政官的任期僅一年,大事須經五人意見一致才有效。元老院由28名60歲以上人和兩位國王組成,共30人,以限制執政官。 斯巴達分為3個階層:斯巴達人(多利亞人的後代)、庇里阿西人(順從者的後代)、希洛人(奴隸,又稱黑勞士)。 ... 希洛人是斯巴達人的公有財產,斯巴達人經常欺負希洛人,將他們拖至公共場所任意欺凌。希洛人每年均要被鞭笞一次,目的就是要希洛人牢記其奴隸身份。甚至每年組織斯巴達少年結隊殺戮希洛人,以此培養斯巴達少年的戰鬥精神,也削弱希洛人的反抗。 公元前500年前後,伯羅奔尼撒半島上的斯巴達通過武力、外交等手段,建立伯羅奔尼撒聯盟。斯巴達作為盟主,有權調動其他城邦1/3的兵力。 公元前480年,波斯軍隊進攻斯巴達。在十年前的馬拉松戰爭中,斯巴達派出兩千人支持雅典,那支軍隊一直到戰爭剛結束才抵達,這次斯巴達人明白唇亡齒寒的道理。 波斯這次出動5到10萬大軍,國王薛西斯一世御駕親征,軍力空前。希臘各城邦派出約6700人,由斯巴達人統率,前往溫泉關抵禦。 ... 希臘聯軍6700人中,斯巴達人只有300,剩下都是希臘其他城邦和奴隸軍。溫泉關一邊是大海,一邊是陡峭山壁,因附近有熱湧泉而得名,是個易守難攻的通道。 斯巴達300人由國王列奧尼達率領,斯巴達人出征時,一王出征,一王留守。 希臘聯軍奮勇抵抗死守溫泉關,在第一天成功阻擊兩萬人的進攻,第二天成功阻擊五萬人的衝鋒。 戰爭的結果,希臘幾乎全軍覆沒,斯巴達國王列奧尼達戰死。斯巴達300人有兩人倖存,一位因為眼疾沒有戰場,回來後遭千夫所指,只要有人的地方就會遭到羞辱,他以命換命,犧牲在另一場戰爭中。另一位是哨兵,距戰場有點距離,回來後不堪受辱自殺。 ... 斯巴達人率眾抵擋波斯軍隊長達三天,造成波斯約2萬人傷亡,把對方拖得筋疲力盡,士氣大損,為雅典海軍贏得時間。不久後雅典海軍擊敗波斯海軍,陸地上希臘各城邦也接連取得勝利,波斯再無力主動攻入今希臘境內。
文章來源取自於:
每日頭條 https://kknews.cc/history/y59axzj.html
博客來 https://www.books.com.tw/exep/assp.php/888words/products/001074864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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